憑什么讓基層民警當替罪羊?
發(fā)布: 2010-4-07 23:20 | 作者: 天空的雪 | 來源: 洋溪資訊 槎溪信息
---質疑“6.21” 爆炸事件中對基層民警的職責重判問題
安徽省鳳陽縣黑市炸丨藥泛濫、數百家企業(yè)常年私自買賣使用炸丨藥、轄區(qū)大廟派出所兩年四次打報告要求整治但局領導置若罔聞——鳳陽一企業(yè)發(fā)生“6.21’ ’大爆炸案,致17人死亡,公安、安監(jiān)、政丨府等部門領導均頭頂小處分輕松過關,四名派出所民警被判刑成替罪羊。四個家庭破裂四個孩子失去爸爸,一民警妻眼見丈夫出獄無望拋下幼丨女自縊身亡。鳳陽“6.21’ ’大爆炸案究責工作就這樣收場?
震驚中外的鳳陽縣“6.21’’爆炸案歷經九個月的偵查、審理后,于2010年3月25日由滁州市南譙區(qū)法院一審宣判,四名基層干警均被判處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另二名治安大隊領導判處緩刑。消息傳出,有人歡喜有人悲,更多的人是震驚。歡喜的是那些負有主要、重要責任的相關部門領導,僅以不傷皮毛的黨紀、政紀處分就輕松過關,至此終于長舒一口氣,悲的是被判處重刑的基層干警及其家人,特別是因本案存在諸多不公而含恨自盡的民警杜學勝的妻子羅傳紅的親人們,終日以淚洗面,尤其是年幼的女兒,由于母親自殺,父親獲刑,生活的凄慘悲涼。震驚的是廣大鳳陽人民,一貫烏煙瘴氣的鳳陽采礦業(yè)發(fā)生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這就算“一查到底”了(省委領導語)?將奪走17條人命的爆炸案巧妙的回避了安全管理問題、礦山管理問題,做成了刑事案件,拿幾個小民警當“替罪羊”,還有公道嗎?
現提供以下事實和理由
一、 混淆“6.21”爆炸案性質就為保護縣領導和部門領導
對晶鑫公司及相關企業(yè)而言,是刑事案件,他們應承擔由于非法儲存炸丨藥引起爆炸,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法律責任。
對縣委、縣政丨府及公安、安監(jiān)、土地等職能部門而言,是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這些部門對鳳陽縣礦山開采的嚴重混亂局面負有責任!6.21”爆炸案發(fā)生在鳳陽縣大廟鎮(zhèn),大廟鎮(zhèn)是全國有名的,也是鳳陽石英礦主礦區(qū),在近10平方公里內分布著合法與不合法礦約50家,年產數千萬噸石英石,另外還有武店、西泉的水泥廠、采石廠都需要用炸丨藥,鳳陽縣每年用炸丨藥量約八千噸,通過公安機關合法批出的約一千多噸,其余缺口部分是由不合法途徑購入以及部分自制炸丨藥。多年來鳳陽縣炸丨藥管理嚴重失控,對于這一局面該如何管理,公安局曾書面報告給縣政丨府,但政丨府沒有給出答復,這與縣政丨府一味追求地方經濟發(fā)展有直接關系,為了經濟效益,礦山管理混亂,盲目開采,各種機制脫節(jié),當地人稱“亂得象洗澡堂”,政丨府卻視而不見。公安局領導深知這一局面難以控制,為了保護個人,擬出一份權利下放的文件,把勘查爆破現場和監(jiān)炮,審核炸丨藥量的任務放在不具備炸丨藥監(jiān)管資格的派出所,并要求派出所所長簽下了《安全責任狀書》,所以在此案中,受到法律重判的只有大廟派出所幾名基層干警,做為法人的局長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分管副局長因為沒在審批表上簽字就逃脫了法律追究。如果他們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基層民警相似的失職行為也不應該受到法律追究,更何況民警的所謂失職行為來源于縣公安局無法律依據的部門規(guī)定。重判民警,妄圖拿民警當“替罪羊”來掩蓋他人的失職行為,只會適得其反,引起民眾更大的反感。
二、現場勘查和現場監(jiān)炮不應該成為基層民警的法定責任
溫丨家丨寶總理第466號國務院令第21條、王丨三運省長第217號省政丨府令第14條明確規(guī)定,購買民爆物品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丨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由其核發(fā)《民用爆丨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國務院令第24條、省政丨府令第15條規(guī)定,民爆物品的銷售企業(yè)與購買單位應當在“買賣成交之日起三日內”將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丨府公安機關備案”。由此可見,國務院和省政丨府把縣公安局做為“第一責任人”,監(jiān)管職責應該由縣局及治安大隊來完成。而鳳陽縣公安局違背以上法規(guī),以推脫責任為目的,炮制出表面嚴密,實則有重大缺陷的2007年12號文件和《民用爆丨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書》,擅自將幾乎全部監(jiān)管職責交由不具備監(jiān)管資格的基層派出所,這無疑增加了基層民警的工作負擔和工作風險?h公安局越權變更監(jiān)管主體沒有法律效力,南譙區(qū)法院據此判定民警玩忽職守罪成丨立明顯失當。
三、縣政丨府、縣公安局和治安大隊在民爆物品監(jiān)管中存在嚴重的失職和不作為
且不說縣局把派出所做為民爆物品的監(jiān)管主體是否合法,就是把監(jiān)管職責下壓后,也應該在警力配備、專業(yè)技術培訓、專業(yè)設備配置、監(jiān)管細則的完善等方面支持和幫助派出所把監(jiān)管工作落到實處。在爆炸案發(fā)生前的二年多時間里,派出所的民警(兼職民爆監(jiān)管員)杜學勝、仲偉強在實際工作中發(fā)現有許多方面無法操作如:如何監(jiān)炮、礦主擅自爆破、用藥量的限制等等,向所長葛洪標匯報后,在二年多的時間里先后四次書面報告給縣局及治安大隊,請求給予解決,可縣局不聞不問,依然是:警力不夠,不增;專業(yè)技術不懂,不培訓;發(fā)現問題,視而不見;對基層派出所移送的民爆案件,一拖了之........。平時,局領導在大會、小會上總是表揚大廟派出所工作干得好。在爆炸案發(fā)生后,局領導一口否認接到過此報告,難道派出所數十名干警都在說著一樣的謊言嗎?可以說縣局及治安大隊沒有嚴格按照國務院令、省政丨府令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監(jiān)控民用爆丨炸物品流向”是造成“6.21”爆炸案的重要原因,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遠重于基層民警的責任。,法院以玩忽職守罪中情節(jié)特別嚴重來重判他們,量刑過重。
總之,“6.21”爆炸事件的責任追究,在智囊團的授意下,故意放大基層民警在現場勘查、監(jiān)炮中的過失,不考慮制約民警監(jiān)管工作的諸多因素,有意夸大民警責任,縮小其它環(huán)節(jié)責任人的失職行為,硬要把由于各級、各部門重視不夠、措施不力所造成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變成由幾個基層民警承擔主要責任的普通刑事案件。這樣做,還有公理嗎?